●根据中共第二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我们应该促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合理减少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商业环境。
●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全球商业环境已从第96位跃升到最新的第31位。在过去的10年里,中国的民营企业数量翻了一番,从1085万增加到4457万。
许睿 本报记者 李海洋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首次讨论和部署了法治建设,吹响了全面建设法治轨道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号角。
2022年,中国迎来了现行宪法宣布实施40周年。现行宪法有效地促进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衍生品法》)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迎来了修订,中国的商业法治与时俱进,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完善法律制度
自2008年实施以来,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实施14年的效果证明,该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普遍可行。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运营商滥用数据、技术、资本实施垄断、无序扩张,导致阻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此外,《反垄断法》还完善了鼓励创新的相关制度设计,同时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明确经营者在依法竞争的同时合规经营;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口规则;增加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修订反垄断法坚持规范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为加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中共第二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打破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的重大改革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迎来了第三次修订。
据了解,自1993年正式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随着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迫切需要规范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意见》,提出建设高效、标准化、公平竞争、全面开放的“全国统一市场”,要求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市场实体和消费者的监督执法,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整顿网络黑灰产业链,治理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执法提出明确指导。
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发布和实施有效地填补了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基本法律差距,标志着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法治轨道,是新时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中国六大金融业立法的“最后一块拼图”,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和实施,使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真正有法可依,有效填补了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空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这也意味着世界上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和最大的交易者群体将迎来更标准化的市场环境和更好的发展机遇。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已形成并提交审议,修订实施即将到来。
帮助企业经营发展
企业稳定,经济稳定;企业精力充沛,经济更具弹性。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财税金融、商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发挥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组合拳头”,大力缓解中小企业发展的担忧。
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中小企业的突出问题,本意见提出了20项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被称为“20项司法援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意见认真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诉讼中中中小企业的平等保护措施,加强权力证据,认真查明案件事实,防止部分中小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进入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的统一。同时,为了有效处理中小企业拖欠账款案件,缓解中小企业流动性资本压力,建议建立“绿色渠道”处理中小企业拖欠账款案件,确保中小企业账款及时返还快速、快速审查、快速执行机制。通过“组合拳”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上的不利影响。
2022年6月,国务院从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稳定投资促进消费、粮食能源安全政策、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基本民生政策六个方面发布了《稳定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重点关注企业救助,这无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利。
同时,面对部分企业的生存困难,2022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企业非法收费专项整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重点开展全国企业非法收费专项整改行动。该计划指出,对企业相关非法收费的整改,坚决调查和处罚乱收费、罚款和分配,是减轻市场实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的重要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聚焦重点领域,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处罚机制,重点查处落实减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非法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落实国家和地方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有效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此外,为了使企业“生存”、“留住”、“管理良好”,中国近年来开展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做出合规承诺,进行合规整改。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专题会议,深入总结近两年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随着全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推进,第三方机制也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了细化企业合规整改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起草并发布了《企业合规建设、评价审查办法(试行)》,还发布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参考文件》,收集了典型的代表性企业合规计划和相关制度,供当地检察机关参考,为促进探索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针对大、中、小、微等不同企业特点的“规则”。
提高涉外司法能力
自中共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共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外国法治工作。外国商务海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对创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商业环境,建立更高水平的开放经济新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双赢合作的新国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总结了新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取得的主要成果。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高涉外司法能力,加强国际商业纠纷解决中心建设”。
会议要求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确保中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促进国际商业环境的营造。结合重点监管建议,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资产跨境并购、金融衍生品投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等新形势和问题,不断提高涉外司法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业法院的作用,完善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国际商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优化涉外案件管辖、涉外交付、境外法律发现、跨境诉讼服务,提高涉外审判质量和司法信誉。“一带一路”应围绕高质量建设、加强司法服务,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部署,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深入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制改革建设,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服务。要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务实地办理代表建议,充分响应代表关切,切实把重点监督建议转化为加强涉外审判的有效性。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提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经营环境。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本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措施。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案件的管辖机制,方便中外诉讼,维护中外合法权益,提高涉外民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涉外民商案件“结构调整”和“职能”的作用,促进基层人民法院重点准确查明事实,实质性解决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点关注二审的有效终审和准确分歧,高级人民法院重点关注依法纠正错误,统一判决规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国家外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我相信中国的商业法治建设将一步一步地迈出更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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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于2022年12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拟在四个方面进行修改。首先,在加强股东责任方面,二审草案提出,如果失权股权未转让或注销,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到期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缴期限的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应当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二审稿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投保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承保范围和保险费率。
为改善公司治理,二审草案明确规定,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除依法设立监事会和员工代表外,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员工代表;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不得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设立监事。
此外,二审计划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代表上市公司持有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